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方圆几百里的一个县才只有一个审判官,也能基本上维持法律秩序。
和谐社会也有纠纷,那它为什么还能叫和谐社会呢?我以为,和谐社会之所以称之为和谐社会,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被解决了,或者所有纠纷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了,而只是纠纷解决得比较好的社会,即纠纷解决得比较早、比较有效的社会。讨论过后我们会看到,把纠纷解决仅仅看成是国家的事情,仅仅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国家官员,是非常错误的看法。
孔子又问父亲:你叫他叫什么?那父亲回答说叫儿。我们把国家解决只是简单的理解为父母官断案,这是一种误解。这个工作做的很细致,是要张榜公布的。我们先讨论纠纷解决可以是多种主体承担这一点吧。我小时看到这样的场面感到真的很开心,现在想起来这就是一种社会强力制裁机制。
你要让社会纠纷变少,以此为自己国家的利益基础。最后国亲联盟以陈水扁、吕秀莲两人为被告,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选举无效之诉和当选无效之诉。以后者而论,因为实际上出自不同的立法机关(1),所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违反宪法的情形更有可能出现。
(六)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解释法律(9),这种解释权实际上包含了一部分违宪或违法审查权。这样一来,宪法和人大组织法设计的事后审查就变成了事先审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决定如何作出?事实上,直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作出撤销决定的情形至今没有见过。(三)特别行政区法律违反基本法 根据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特区立法机关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权,但是其立法不得违反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
其次,我们看省级、较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将来,这种相违是可能存在的。
这当然是一种审查,只是不完全而已。这表明,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就较大的市级政府的规章是否违宪、违法、违反行政法规、违反本省(市、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即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提出报告。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发现过一个被正式公布的、由法定有审查权的机关作出的关于某一个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违宪、违法行政法规的裁决。
如仅仅凭着这些骨干人员的智慧和法学知识未能发现重大疑难问题,则轻松过关。事实上,这种抵触也是经常存在的。(五)部门规章违宪、违法、违反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标准或细则,此即部门规章。第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前一种法律进行补充或修改,这种补充或修改当然有可能与该法律相悖。
《立法法》第88条第6项规定,省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或者,在更多的情况下,根本不必经常委会讨论或作出决定,只须由法工委负责人向本级政府或下级人大打招呼,指出其错误,责令其改正。
国务院审查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怎样作出结论或认定?一般说来,也不需要作出正式结论,只须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实际审查后将审查意见或修改建议通报给相关部委或省级政府。但是,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处死刑)。
不过,审查的结果不是某种宣告或撤销,而是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消除冲突或弥补缺陷。改变或撤销决定,是否包括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违宪法或更基本的法律的立法?就字面规定看似乎不包括,但从逻辑上看似乎应当包括。(二)法律违法或法律相互冲突 法律违法或法律相互冲突,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言之,似乎不可能。这一审查的程序,与国务院审查省政府规章的情形基本一样。国务院在接到报批的规章草案或报备案的规章后,如何实际进行审查呢?到目前为止,尚无正式程序规定。《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2)。
在许多场合,并不一定以国务院的名义表达意见,而是直接以法制办公室的名义向部委或省级政府表达意见。不过,这种情形基本上不会出现。
多数也是事先审查,很少事后审查。事前审查一般是用非正式的审查方式,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正式的审查决定或结论,因而基本上也不存在这种决定或结论的效力问题。
不通过具体案件的诉讼或争纷发现问题,不依赖外在监督制约,而是依赖立法者自己的智慧去主动发现问题。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的审查方式比较特殊。
类似于西方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的机构及宪法诉讼程序,在中国均不存在。不过,《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就此已有进步,一般行政行为已经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接到备案后,基本法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方可作发回处理(13)。该条规定,接到这样的请求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易使各个机关之间互相推诿审查责任,也易发生审查打架现象。没有比较严肃的审查程序,就易使审查流于虚无。
况且,申请的审查也没有程序规定,特别是复议、听证、再审等程序规定,操作极为不便。(10)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门规章。
因为对幼女进行任何形式的奸淫都应视为强奸幼女没有同意权;幼女堕入风尘,也不能成为任何奸淫者的法定减责理由。实际上作审查工作的也是它的法制局或法制办公室。
这一权力,又为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项所具体详细规定,规定它有撤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国务院或各部委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正式确定之前,先将草案报人大法工委预审,也不少见。(8)较大的市的人大显然应有权审查本级市政府的规章是否违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九)较大市级地方政府规章违宪、违法、违反行政法规、违反本省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不过,这一规定不妨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审查部门规章的权力的依据。司法解释是中国现行法律渊源之一,它不得违背所解释的法律的原则或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不过,最近也有直接以国务院名义作出裁决的事例(16)。
全国人大作为国家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理论上享有进行违宪审理与解决立法冲突的最高权力,但实际操作中又不尽然。它有权就两者相互矛盾的解释作出更高的权威解释或决定(7)。